本公司快件赔偿标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以及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》相关条例制定。
责任范围:
公司从快件收运时起至交付时止,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。在此期间如发生快件丢失、短少、变质、污染、损坏,应负赔偿责任。
赔偿标准:
一,遗失、损坏未申报价值的快件,应按实际损失补偿,寄件人未申报保价金额或所申报价值低于100元的保价邮件,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元。(含退回的运费);
二,凡申报价值超过100元人民币的快件,在原收取运费的基础上另外加收5%保价费,并以实际加收的保价费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支付赔偿。(不含退回的运费);
三,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,最高保价额限一万元人民币。
四,特殊物品(不包含其商业价值),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,国家没有规定的,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。
免责条款: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,不承担责任:
a) 因自然灾害、空难、战争、交通事故、政府行为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损毁;
b) 快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、减量、破损或毁灭;
c) 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,但从外部无法发现;
d) 包装完整,封志无异状,而内件短少;
e) 快件货物的合理损耗;
f)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(包括收货人将货件提回后才反映货件短少、损坏、变质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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